工程监理立性,指的是不依附性,它在组织上和经济上不能依附于监理工作的对象(如承包商、材料和设备的供货商等),否则它就不可能自主地履行其义务。
监理单位应根据建设工程的规模、性质、对监理的要求,委派称职的人员担任项目总,总是一个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总负责人,他对内向监理单位负责,对外向负责。
监理机构的人员构成是监理投标书中的重要内容,是在评标过程中认可的,总在组建项目监理机构时,应根据监理大纲内容和签订的委托监理合同内容组建,并在监理规划和具体实施计划执行中进行及时的调整。
建设工程施工完成以后,监理单位应在正式验交前组织竣工预验收,在预验收中发现的问题,应及时与施工单位沟通,提出整改要求。监理单位应参加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,签署监理单位意见。
建设工程监理工作完成后,监理单位向提交的监理档案资料应在委托监理合同文件中约定。如在合同中没有作出明确规定,监理单位一般应提交:设计变更、工程变更资料,监理指令性文件,各种资料等档案资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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